有调查提出,政府应当先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历史问题,让愿意继续工作的人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。然后继续改进与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法律,为延迟退休创造各种社会环境和条件。
修订于1978年的现行退休政策,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(国发【1978】104号)规定: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,女工人年满50周岁,女干部年满55周岁。此后,国发【1983】141号、142号文件,中发【1982】13号文件,人退发【1990】5号文件,中组部组通字【1992】22号文件,做出了县(处)级女干部和女专业技术人员退(离)休年龄延长到60岁的相关规定。但是,1993年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颁布的男年满60周岁,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,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县(处)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的政策。
自1989年起,有代表开始在全国“两会”上提出“男女同龄退休”或“男女公务员/科技人员同龄退休”的建议,至今已25年,均未被全国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采纳。
中国政府1980年加入了联合国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歧视公约》,2006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11号《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》。根据这两个《公约》对就业歧视的定义,实行强制性的不同龄退休政策是对劳动者的歧视,不仅“侵害女性平等的工作权利,更是防止老龄妇女贫困的关键”。
从世界各国退休制度发展的趋势看,男女两性退休年龄呈逐渐靠拢趋向。政府应当顺应历史趋势和劳动者的愿望,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,先解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历史问题,让愿意继续工作的人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。然后继续改进与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法律,努力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,满足各项公民权利的要求,为延迟退休创造各种社会环境和条件,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,推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