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山东省的相关规定,对妥善处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(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)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、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。8月8日起,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。
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以下三类: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,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、中断缴费或欠费的。
二是具有济南户籍,曾在省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,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,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,男满45周岁、女满40周岁的人员。
三是具有济南户籍,2011年6月30日(含)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,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(含)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2011年7月1日(含)后再发生的应保未保、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怎么算?据了解,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,凡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,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。
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,以个人身份补缴的,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,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“统账结合”的时间(即1996年1月1日)。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。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时,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,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;不满15年的,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,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。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。